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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興市2016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點公告

時間:2016-10-30 14:01:21 點擊:

關于2016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公告

考點地點:

小學學段在嘉興技師學院西校區(qū)教學樓1、2、3幢;

幼兒園在嘉興技師學院東校區(qū)教學樓6幢。

(嘉興技師學院地址:嘉興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文博路793號)

初中、高中、中職文化、中職專業(yè)、中職實習指導考場在嘉興市秀水高級中學篤行樓、求真樓。(嘉興市秀水高級中學地址:嘉興市文昌路與梁林路交叉口南,注百度地圖的地址不準確,因為學校剛搬新校址)

考試時間:

    時 間

 

類 別

2016年下半年筆試時間:11月5日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13:00-15:00

下 午

16:00-18:00

幼 兒 園

綜合素質(101)

保教知識與能力(102)

小     學

綜合素質(201)

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02)

初級中學

綜合素質

(中學)

(301)

教育知識與能力(302)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高級中學

中職

 

文化課

專業(yè)課

實習指導

 

 

準考證打印時間:10月30—11月5日,網(wǎng)上自己打印。

 

考生守則

一、考生應嚴格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所作的承諾。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必須憑有效身份證、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考試。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及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自己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后,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所有考試科目均實行網(wǎng)上閱卷,考生應在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作答,否則作無效處理。

七、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客觀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作答。

九、不準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卡、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浙江省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開考前30分鐘,持準考證、有效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電話、手提電腦等物品。

三、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有效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左上角。

四、考試科目實行網(wǎng)上閱卷,考生應在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作答,否則作無效處理?忌玫酱痤}卡、試卷后,先在指定位置處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并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

五、在考試鈴響之前,不準翻看試卷,不得在試卷、答題卡上作任何標記。

六、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七、考試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時,考生應舉手與監(jiān)考員示意。凡涉及試題內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八、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用簽字筆書寫,信息點的填涂使用2B鉛筆。

九、試題作答時,選擇題用2B鉛筆填涂信息點,填空題、論述題用鋼筆或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

十、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十一、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考試結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上,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

十二、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監(jiān)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記入考試誠信檔案系統(tǒng)。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作者:文武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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