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地方政府官員為了怕出事而不作為,你怎么看?
近年來,出現(xiàn)了很多碌碌無為、得過且過、無所作為的“太平官”,他們在思想上存在著畏難情緒,害怕犯錯誤、擔風險,從而導致開展工作時裹足不前,甚至缺乏直面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責任意識。對于為官怕出事,不辦事,我們必須對這種現(xiàn)象予以警惕。
為官不為,錯在缺乏擔當意識。遵守規(guī)矩的人我們大都喜歡,但是真要把他放在領導干部的崗位上,這樣的優(yōu)點不是特別耀眼,作為帶頭人、領路者,領導干部的責任不僅關乎個人,更關乎一個地方的發(fā)展、一方百姓的福祉。雖然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務實肯干的帶頭人,但是這個帶頭人更重要的要有一種勇于開拓的精神,敢于創(chuàng)新的勇氣、帶領群眾致富的決心、身先士卒的擔當責任,而不是一味的老好人。
就像東莞市長袁寶成在中央電視臺開腔談掃黃時說“沒想到東莞涉黃這么厲害!币驗椴辉赶,所以沒想到;因為沒有好好了解、沒有深入調查,所以民眾都知道的事情,他卻被蒙在鼓里
常言道: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所以作為一名公職人員,我們必須要有責任感和擔當意識。
在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推進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組長劉云山說,遵守規(guī)矩不是無所作為,“為官不易”不能“為官不為”,這句話切中了為官之道的重點,也給執(zhí)政為民的父母官們一個警示。
如果我能夠有幸通過這次公務員考試,成為一名公職人員,我一定會時刻提醒自己,工作中一定要有擔當,有魄力,要時刻心系群眾,要有為群眾辦實事的急迫感。因為,只有我們把群眾放在心上,他們才會把我們放在臺上。
2、新出臺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和解,有人說這樣可能會出現(xiàn)花錢頂罪,你怎么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這項制度主要適用于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我覺它是一項非常好的制度。
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采取刑事和解制度我覺得好處有以下幾點:
首先,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在刑事和解時,加害人可以將被害人提出的含有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一些合理請求予以賠償,以求得被害人諒解,爭取從寬處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也能得到較好的彌補
其次有利于鈍化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是深重的,刑事和解讓被害人能夠直面聽取加害人的悔罪心聲,可以緩解對加害人的仇恨心理。加害人通過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來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有效鈍化雙方之間的矛盾,淡化了被害人的報復心態(tài),有利于維護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與和諧。
最后,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由于絕大部分刑事和解案件的賠償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前給付完畢的,避免此類案件因賠償問題進入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減少了法院執(zhí)行工作量,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
我們如何才能將這個政策更好的貫徹實施呢,我覺得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做文章:從個人角度來看,首先我們個人應該加強法律學習,讓自己永遠不要觸碰法律的紅線;司法從業(yè)人員應該加強業(yè)務學習,盡快領會司法和解制度的核心。從媒體角度來看,媒體應該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對于刑事和解制度多宣傳,例如某些犯罪分子因為此項制度,真正有了悔罪表現(xiàn),實現(xiàn)了良好的自我改造;對于那些利用和解制度為非作歹的多揭露和曝光。從相關部門角度來看,我們的法院和檢察院應該嚴把刑事和解門檻,使每一個真心悔罪的人得到輕判,同時,也不冤枉一個壞人。具體政策上例如可以成立刑事和解辦公室,提高和解的效率和公正性。從國家法律的層面,我們應該晚上刑事和解制度相關法律法規(gu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標準量化,使之有利于實務操作。
但是,我們同樣應該注意到的是,刑事和解制度如果操作不當就會出現(xiàn)花錢買刑的現(xiàn)象。正如有些人擔心的那樣,我們一定要對策予以重視。加強對于刑事和解運行監(jiān)督,對于那種毫無悔罪表現(xiàn),企圖花錢買刑的人,堅決關上制度的大門。
我相信,通過以上幾點,一定可以把這項好的制度落到實處。